外管局37号文规定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,应向商业银行申请外汇登记。
《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》规定了境外投资需要按照要求申请核准或备案
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2017年年底发布的《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》规定,注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,直接或间接获得境外公司的所有权,控制权、经营管理权等,需要遵守《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》。
简而言之,国内企业投资中国大陆以外的公司,包括港澳台以及其它国家和地区,新设立企业或并购企业股权,都需要遵照上述法规执行。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、敏感行业的,需要实行核准管理;企业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,需要实行备案管理。
开拓境外市场,获得当地政策或税务优惠,加快资本积累速度;
方便与境外客户的业务转账,减少转账手续和成本;
提高国内企业形象,增加企业附加价值;
统筹境内外企业发展,优化资源配置。
项目类型申请企业 | 投资额<3亿 | 3亿≤投资额<10亿 | 投资额≥10亿 | 敏感项目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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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央企业 | 报国家发改委备案 | 报国家发改委核准 | 不分限额,报国家发改委核准;其中: 1、投资额20亿美元及以上的,由国家发展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; 2、地方企业报省级发改部门,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国家发改委; 3、中央企业直接报国家发改委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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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方企业 | 省级发改委备案 | 由省级发改委转报 国家发改委备案 | 由省级发改委转报 国家发改委核准 |
一般而言,中国企业进行海外投资,主要需要取得三个主管部门的核准、备案或登记,包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地方发展和改革委员会(下称“发改部门”)的核准或备案、商务部或地方商务部门(下称“商务部门”)的核准或备案、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地方分局(下称“外管部门”)的外汇登记程序【2015年6月1日后,外汇登记权限已下放到企业注册地银行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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